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已进入正式制度阶段
自2026年1月1日起,水泥、钢铁、铝、化肥、电力和氢的进口义务开始生效;申请授权申报人身份的截止日期为2026年3月31日。
CBAM要求在覆盖产品进口至欧盟时报告其内含温室气体排放,并在正式制度下支付相应的资金对价。目的是使碳定价同样适用于进口产品。
在报告期内,义务是收集数据;在正式制度下,还需增加申报和购买配额证书。数据来源是生产设施:进口商依赖于其供应商提供的数据。
出口方的关键在于设施层面的排放数据必须可计算且可核实。这些数据直接影响客户在海关的义务。
过渡期已结束,正式制度已启动
碳边境调节机制(EU) 2023/956自2026年1月1日起进入正式制度阶段。过渡期仅以报告为基础;正式制度下,在报告之外还增加了授权、核查和财务义务。
从出口方角度看,这一差异可概括为:以往以进口商申报的数据为准,现在这些数据必须经过独立核查。未经核查的数据在进口商一方无法形成可用文件。
进口商一方发生了哪些变化
為將範圍內產品進口至歐盟關稅領域,須具備「CBAM 授權申報人」身分。進口量超過 50 公噸質量門檻者必須申請此身分。
申报按年提交:2026年度首份CBAM申报截止日期为2027年9月30日。与申报中所报内含排放相对应的CBAM证书按年缴销;证书通过统一中央平台的销售自2027年2月1日开始。
这种时间结构意味着,2026年全年产生的数据将在2027年被使用。也就是说,如果今天不建立计量和记录制度,明年的申报将找不到可依赖的数据。
出口商的真正任务:内含排放数据
向欧盟销售覆盖产品的制造商必须在设施层面计算其产品的内含排放,并将其传递给进口商。虽然可以依赖默认值,但这通常会产生比实际数据更高的义务。
计算首先要正确划定设施边界:哪些工艺包含在内,哪些投入计为间接排放,电力采用何种排放因子评估。若这些决定日后被更改,将失去与前一时期的可比性。
数据具备独立核查条件需要另一层次的成熟度:测量点须明确、记录须可追溯、计算方法须有文档。核查方想看到的是表格背后的记录,而非表格本身。
为何设立该机制
欧盟实行碳排放交易体系,对本土产业施加碳成本。其副作用是:来自无碳成本国家的产品获得价格优势,生产因此转移到那些国家。由于排放仍在欧盟境外继续,气候上并无任何收益。
碳边境调节机制的设立正是为了防止这种转移:它对进口产品的内含排放施加与欧盟内部生产商所支付相当的成本。其目的不是限制进口,而是弥合成本差距。
因此该机制并非产品安全或合规制度:它关心的不是产品的技术特性,而是生产过程的排放强度。合规文件的逻辑在此不适用。
数据链的真正负担
该机制真正的工作不是计算,而是数据收集。进口商必须报告的是产品的内含排放,而这些数据来自生产设施:哪个工艺使用了多少能源和原材料、电力来自何种来源、生产中使用了哪些中间产品。
链条断裂之处通常在供应商一侧:若欧盟境外的生产商不保存或不共享这些数据,进口商就只能采用默认值,而默认值通常对实际数据不利。
因此准备工作是商业性质而非技术性质的:在供应商合同中加入数据共享条款、事先确定数据格式、要求可核实的记录。若不这样做,该机制的成本将不必要地上升。
义务归属及需注意事项
义务集中在向欧盟进口的一方;欧盟境外的生产商并非直接对象,但若不提供数据,将在商业上处于不利地位。
范围集中在特定行业,并逐步扩展;产品是否在范围内通过其海关税则号确定。这要求关注关税分类,而非产品名称。
数据必须可核实至关重要:记录计算方法、数据来源和假设是日后审计中唯一可辩护的依据。
该怎么做?
- 1通过海关关税核实您的产品是否在范围内。
- 2建立您的设施层面排放计算方法。
- 3提前明确客户将要求的数据格式。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某项法规如何适用于您的产品取决于产品的技术特性和目标市场;确切的适用范围只能通过审查产品来确定。
